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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一初字第008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江苏博思源防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天津振威展览有限公司、天津振威展览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0831号原告:江苏博思源防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嘉定区金沙江路3131号1幢2层2194室。法定代表人:孙培燕,江苏博思源防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爱娟。被告:天津振威展览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北路91号富城大厦8楼806室。法定代表人:简况不详。被告:天津振威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洞庭湖74号3号楼1203室。法定代表人:简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博思源防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天津振威展览有限公司、天津振威展览有限公司��安分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博思源防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3年8月19日以已收到被告天津振威展览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返还的展览费20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博思源防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博思源防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江苏博思源防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450元(已交纳)。审判员  蹇霞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