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卢萍与河南瑞华管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萍,河南瑞华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187号申请执行人卢萍。被执行人河南瑞华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景磊,任公司董事长。住址:长垣县张寨工业区(现南蒲工业区)。本院在执行卢萍申请河南瑞华管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处于歇业状态,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及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至今未向本院提供,申请人自愿提出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长民初字第16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和(2012)长民初字第1682号民事判决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俊霞审判员 范国宏审判员 赵排富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国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