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执字2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邵凤利与张俊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凤利,张俊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宁执字20-1号申请执行人邵凤利,女,汉族,1972年12月13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张俊歧,男,汉族,1942年12月23日出生,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宁民初字第7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俊歧自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张俊歧在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早胜支行的存款12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张鸿鹏审判员 李复宗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