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广州大来隔断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南荣邦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443号原告:广州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余x朝,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奕锋,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晓熙,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河南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母x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xxxx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xx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xxxx有限公司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xx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雪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建锋本法律文书于2013年月日送达。送达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