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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马商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符文君与黄炳昌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文君,黄炳昌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马商初字第159号原告:符文君。被告:黄炳昌。本院在审理原告符文君与被告黄炳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符文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符文君负担。审 判 员 韩家娓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孙一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