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一初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信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0346号原告:信某某,女,1974年6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正东,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男,1971年6月6日生,汉族。原告信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正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信关英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3月21日登记结婚,1999年11月10日生育一子取名马某甲。因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双方婚后一直感情不好,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马某某多次殴打信某某。马某某行为致使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信某某、马某某离婚;2、婚生子马某甲由信某某抚养,马某某支付抚养费800元/月;3、诉讼费用由马某某承担。马某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视为放弃答辩权和质证权。审理查明:信某某、马某某于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3月21日登记结婚,1999年11月10日婚生一子取名马某甲。婚后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以致成讼。上述事实有信某某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社区证明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信某某要求离婚,但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信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信某某与马某某离婚。本案诉讼费2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00元,由信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存祥人民陪审员 吴继红人民陪审员 高小培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袁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