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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乳执字第132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孙某甲法定继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乳执字第1326-1号申请执行人孙某甲。被执行人孙某乙。被执行人孙某丙,被执行人孙某丁,本院在执行孙某甲与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已经要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该案已执结。故应对(2013)乳调民初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2013)乳调民初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 哲审判员 牟旭成审判员 高胜万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十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