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山民三初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金江建设实业(河南)有限公司与焦作六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忠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江建设实业(河南)有限公司,焦作六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忠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三初字第00215号原告金江建设实业(河南)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法定代表人金吕凤,经理。被告焦作六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法定代表人牛小平,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敬玉,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忠堂,男,住焦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江建设实业(河南)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六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忠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3年8月14日,被告焦作六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双方所签订的买卖合同上公章真实性向本院提出鉴定。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郭明光审 判 员 宋晓光人民陪审员 薛海波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屈继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