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武汉盟盛科贸有限公司与高爱华、杨妍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盟盛科贸有限公司,高爱华,杨妍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190号原告:武汉盟盛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永安堂172号。法定代表人:邹仿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毕国言,该公司人事经理。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汪后新,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高爱华。被告:杨妍。法定代理人:高爱华(杨妍之母)。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淑静、陈巧,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武汉盟盛科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高爱华、杨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本案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李 乐二〇一���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芳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