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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建民初字第096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马登才诉周建全、张钊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登才,周建全,张钊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民初字第0967号��告马登才,居民。被告周建全,居民.被告张钊银(系被告周建全之妻),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登才诉被告周建全、张钊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登才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登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登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87元,减半收取3793.5元,由原告马登才负担。审判员  张中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丽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