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执字第0033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璐与王金涛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璐;王金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338号申请执行人王璐。被执行人王金涛。上列当事人因离婚纠纷一案的(2012)咸秦民初字第0186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依据判决书内容: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经济帮助金30000元及共同财产梦丽莎牌子沙发、家具及音响一套、创维29寸彩电、洗衣机、空调一台、台灯一个。承担本案执行费150元。本案在执行中,上述义务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2)咸秦民初字第01865号民事判决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338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