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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执字第0033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璐与王金涛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璐;王金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338号申请执行人王璐。被执行人王金涛。上列当事人因离婚纠纷一案的(2012)咸秦民初字第0186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依据判决书内容: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经济帮助金30000元及共同财产梦丽莎牌子沙发、家具及音响一套、创维29寸彩电、洗衣机、空调一台、台灯一个。承担本案执行费150元。本案在执行中,上述义务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2)咸秦民初字第01865号民事判决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338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