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泸泸执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杨小平申请执行曾永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平,曾永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泸泸执字第526号申请执行人杨小平,男,汉族,住泸县石桥镇。被执行人曾永富,男,汉族,住合江县尧坝镇。关于杨小平申请执行曾永富买卖合同纠纷案,(2013)泸泸民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泸县宏山建材有限公司的股权,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变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