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台民终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林邦南与金德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德夫,林邦南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民终字第3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金德夫。委托代理人:郭世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林邦南。委托代理人:周曾贵。上诉人金德夫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玉环县人民法院(2013)台玉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德夫及其委托代理人郭世海、被上诉人林邦南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曾贵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玉环县人民法院(2013)台玉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玉环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6626元,退还给上诉人金德夫。审 判 长 邬卫国审 判 员 徐黎明审 判 员 陈 龙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赵灵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