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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张初字第0050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崔永定与李小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张初字第00508号原告崔某某,男,1947年11月1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梁小军,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紫康,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1952年5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苏小军,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退还原告150元。审 判 长  张 锐代理审判员  蔡文波代理审判员  薛敏丹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辛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