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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执字第015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熊墨冬与王浩租赁合同纠纷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墨冬,王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521号申请执行人熊墨冬,男,1974年9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浩(又名王皓),男,1976年3月18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张初字第0042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浩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浩银行存款3万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瑜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王宝娟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