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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婺刑初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黄杰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婺刑初字第109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2007年11月21日因盗窃罪被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2012年5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4月1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金华市看守所。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金婺检刑诉(2013)7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3月10日中午,被告人黄某独自一人来到金华市江南开发区苏孟乡清江桥村,砸窗后进入被害人雷某家中,窃得电机一只及翻斗车一辆(均无法估价)。2、同年3月下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黄某独自一人来到金华市江南开发区苏孟乡塘上村金某鱼塘边的房间内,窃得水泵一台及机电线三十余米(均无法估价)。3、同年4月13日中午,被告人黄某独自一人来到金华市江南开发区山嘴头,翻墙进入一个废品收购站内,窃得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无法估价)。综上,被告人黄某共盗窃3次。2013年4月15日,被告人黄某在金华市江南开发区西关不休网吧被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雷某、金某、李某的陈述、接警单、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法医物证鉴定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6日起至2014年1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叶丽敏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金 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