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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贵执字第0085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池州市银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桂立峰、姚力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州市银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桂立峰,姚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贵执字第00851-2号申请执行人:池州市银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桂立峰,男,1970年3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姚力,男,1968年5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本院作出(2013)贵执字第00851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姚力银行存款人民币4253.69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裁定如下:解除冻结姚力银行存款人民币4253.69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红梅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江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