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贵执字第0085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池州市银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桂立峰、姚力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州市银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桂立峰,姚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贵执字第00851-2号申请执行人:池州市银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桂立峰,男,1970年3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姚力,男,1968年5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本院作出(2013)贵执字第00851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姚力银行存款人民币4253.69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裁定如下:解除冻结姚力银行存款人民币4253.69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红梅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江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