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民初字第40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晟泉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思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晟泉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张思如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民初字第4013号原告南京晟泉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晓庄村。法定代表人白祥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瑞芳,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思如,住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269号华茂大厦A9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晟泉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思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给被告送达应诉材料之前,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晟泉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晟泉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广鲁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邢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