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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仓民初字第32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陈振耕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振耕,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仓民初字第3213号原告陈振耕,男,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法定代表人王华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光星、蔡经,福建金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振耕诉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振耕撤回对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0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452.50元,由原告陈振耕负担。审判员  檀章陈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