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灯民初字第0097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郑文新诉被武国鑫离婚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武××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灯民初字第00979号原告:郑××,女,199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武××,男,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诉被告武××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和解,原告郑××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庭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