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鹿民二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广西╳公司与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X公司,吴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鹿民二初字第474号原告广西X公司。法定代表人赵X。委托代理人谭X。被告吴X。原告广西X公司诉被告吴X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韦X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唐X担任记录。原告广西X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通民则》第八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X给付原告广西X公司位于鹿寨县鹿寨镇X楼房的物业管理费共计人民币2222元(从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吴X负担。上述债务如逾期履行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韦X二〇一三年八月一十九日书记员 唐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