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民一初字第162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丁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民一初字第1627号原告丁某某,男,1968年4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定刚,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女,1969年4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吴志田,四川双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丁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某某于2013年8月19日以被告要求给付经济补助金200000元,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审判员 廖路群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刁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