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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商初字第137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马怡与金佳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怡,金佳敏,绍兴市新三角汽车服务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1372号原告马怡。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俞敏慧、金霞。被告金佳敏。第三人绍兴市新三角汽车服务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娄梁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怡诉被告金佳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怡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共计17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志贤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