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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中刑二终字第006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卞乃星、刘芳等虚报注册资本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卞某某,刘芳,马良

案由

虚报注册资本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刑二终字第0063号原公诉机关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卞某某,江苏力聚电子有限公司总经理。因涉嫌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13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芳,无业。曾因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12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2012年12月31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马良,无业。曾因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12年12月31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现又因涉嫌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13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沭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卞某某、刘芳、马良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一案,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2013)沭刑初字第0546号刑事判决:一、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被告人卞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二、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被告人刘芳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与原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六万元。三、撤销被告人马良原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的缓刑部分;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被告人马良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原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卞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卞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卞某某、原审被告人刘芳、马良犯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其的定罪、量刑均正确。上诉人卞某某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卞某某撤回上诉。沭阳县人民法院(2013)沭刑初字第054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海峰审 判 员  罗红兵代理审判员  戴建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波第页/共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