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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宣汉民初字第164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谯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谯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汉民初字第1648号原告:谯某某,女,汉族,生于1983年11月29日,住宣汉县,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姚磊,宣汉胡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汉族,生于1974年11月17日,住宣汉县,农村居民。原告谯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谯某某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谯某某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原告谯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齐永红人民陪审员  张从文人民陪审员  王华文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贺远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