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晋源民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8-04-03
案件名称
高乃峰与山西普能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巩贵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乃峰,山西普能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巩贵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源民初字第350号原告高乃峰,男,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江都市村民。委托代理人王艳,女,太原市晋源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住太原市。被告山西普能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晋祠路三段579号。法定代表人郭庆生,经理。被告巩贵德,男,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三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乃峰与被告山西普能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巩贵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乃峰因与二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故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乃峰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乃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高乃峰负担。审判员 王一丁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万小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