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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一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590号原告:杨某某,女,1979年2月8日生,满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高某某,男,1974年1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即150.00元,由原告杨红娟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美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祖雨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