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305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朱国华与唐广亮、惠民金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国华,唐广亮,惠民金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3054-1号原告朱国华。被告唐广亮。被告惠民金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原告朱国华与被告唐广亮、惠民金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伤情进行法医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储民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单秋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