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镜执字第015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李琼与许雅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琼,许雅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镜执字第01521号申请执行人:李琼,女,1963年2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许雅峰,女,1957年6月6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3)镜民一初字第017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许雅峰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许雅峰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案件执行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俊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强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