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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三字第013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裴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三字第01342号原告裴某,女。被告孙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晓龙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二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