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三字第013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裴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三字第01342号原告裴某,女。被告孙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晓龙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二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