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舟岱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王某林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舟岱刑初字第10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华林。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岱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岱检刑诉(2013)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华林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岱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厉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华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岱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中旬,被告人王华林采用溜门、顺手牵羊等手段,在岱山县高亭镇辖区内盗窃作案5次,窃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67.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3年7月16日晚,被告人王华林采用上述手段进入岱山县高亭镇江南村江南八弄11号丁某暂住处院内,窃得晾晒在该院内的合计价值人民币280元的卡帕牌白色短袖T恤1件、梦特娇牌黄色短袖T恤1件及迷彩工作服1套,后因不合身被被告人王华林丢弃。2、2013年7月中旬某日晚,被告人王华林采用上述手段,又进入丁某暂住处院内,窃得晾晒在该院内的合计价值人民币120元的黄色短袖T恤2件、黑色外穿短裤1条及红色内裤1条,后因不合身被被告人王华林丢弃。3、2013年7月19日晚,被告人王华林采用上述手段进入岱山县高亭镇江南村八弄9号顾某家院内,窃得停放在该院内的价值人民币30元的自行车1辆。4、2013年7月20日晚,被告人王华林采用上述手段,窃得孟某停放在岱山县高亭镇江南村江西弄52号门口的价值人民币20元的自行车1辆。5、2013年7月24日凌晨,被告人王华林采用上述手段再进入丁某暂住处院内,窃得该院内的合计价值人民币17.5元的雕牌洗衣粉半袋、雨伞1把、香皂1块,后在离开途中被赶来的丁某等人扭送归案。案发后,所窃赃物已全部被追缴和退赔。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华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丁某、顾某、孟某的陈述,证人钱某的证言,价格认证结论书,岱山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据清单、扣押与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抓获经过说明,被告人王华林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华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华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所窃赃物已全部被追缴和退赔,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华林单处罚金,该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华林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钱美生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戴佩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