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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翠屏民初字第115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省宜宾中山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白芹等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宜宾中山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白芹,白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翠屏民初字第1157号原告:四川省宜宾中山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西街43号大观楼商城7楼。法定代表人:郭英,董事长。被告:白芹,女,住宜宾市翠屏区。被告:白军,男,住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宜宾中山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白芹、白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宜宾中山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白芹、白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四川省宜宾中山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诉讼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宜宾中山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白芹、白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2元,减半收取321元,由原告四川省宜宾中山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龙科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