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0877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赵晓光与方永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晓光;方永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8773号原告赵晓光,女,1973年8月14日出生。被告方永和,男,1965年5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晓光诉被告方永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晓光撤回对被告方永和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安乐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