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苏立民监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林XX与徐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X,林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立民监字第3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徐X,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林XX,住沈阳市沈河区。林XX与徐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4日作出(2011)苏民一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1月4日,徐X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X申请称,1、本院审理此案程序违法,原审判决认定其住址为沈阳市苏家屯区X路,而其实际居住地址为沈阳市苏家屯区X街。由于地址认定错误,导致其无法收到法院传票,不能及时到庭应诉,剥夺了申请再审人参加应诉、质证、辩论的权利。2、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申请再审人向被申请人借款45万元,申请再审人共支付给被申请人44.4万元,尚欠被申请人4.2万元。申请再审人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偿还被申请人欠款的银行存款凭证27张(均为复印件),总金额44.4万元。2、沈阳市苏家屯区X街道办事处X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实申请再审人徐X居住地址为X街的证明。被申请人林XX称徐X给付自己的44.4万元中包括45万元借款中9.5万元的本金,其余是45万元借款的利息及另外一笔15万元借款的本金和利息。被申请人称苏家屯区X路与X街均指同一处宅,案件审理过程中其多次与主审法官到该处住址查找申请再审人,但因申请再审人有意躲避,故始终未找到申请再审人及其亲属。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被申请人建设银行帐户对帐单(复印件)。2、申请再审人向被申请人分别借款45万元和15万元的两张借据(复印件),3、针对申请再审人向法院提供的27张还款凭证所做的说明。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表述申请再审人住址错误,致使在传票未直接送达的情况下,即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缺席判决,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院 长 高铁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 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