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枣民立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周建军与枣庄中安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民立终字第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周建军,男,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周建军不服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3)市中民立字第2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周建军称,上诉人周建军购买枣庄中安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屋,现已办理房产证,但未办理土地使用证,枣庄中安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应当提供办理土地使用证的相关手续,上诉人周建军的起诉符合受理民事诉讼范围。上诉人周建军请求二审法院撤销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3)市中民立字第2号民事裁定,指定市中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建军的诉讼请求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七十条第(二)项、一百七十一条、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3)市中民立字第2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洪光审判员 周东辉审判员 俞 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晓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