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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朱晓易与戚云庆、沈美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晓易,戚云庆,沈美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815号原告朱晓易。委托代理人王德峰。被告戚云庆。被告沈美芬。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晓易诉被告戚云庆、沈美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朱晓易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戚云庆、沈美芬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晓易撤回对被告戚云庆、沈美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2元,减半收取256元,由原告朱晓易负担。审判员 唐伟利二○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钰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