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执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谢干龙与徐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干龙,徐永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武执字第345号申请执行人谢干龙,男。被执行人徐永清,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武民初字第20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告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永清的银行存款1509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袁金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袁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