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经开诉保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马鞍山国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太平洋城市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鞍山国运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太平洋城市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诉保字第00132号原告:马鞍山国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法定代表人:王运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世平,单位员工。被告:四川太平洋城市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吴景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国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太平洋城市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四川太平洋城市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1600000元的范围内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国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四川太平洋城市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160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奚正荣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俞泽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