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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胡宝山结案裁定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宝山,李爱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343号申请执行人胡宝山,男,汉族,生于1988年8月10日,陕西省旬阳县人,住宝鸡市渭工路**号楼*单元*楼*户。被执行人李爱平,男,汉族,生于1969年10月20日,住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群众路东段*号。本院执行的胡宝山与李爱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5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李爱平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胡宝山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为265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向其自觉给付2656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金执字第003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海生审判员  杨 文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国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