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执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马建民与坚根荣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XX,坚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执字第00095号申请执行人马XX,男,1962年2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王寮镇。被执行人坚XX,男,1972年9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富平县杜村镇。本院在执行富平县人民法院2010年9月17日制作的(2010)富民初字第75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的申请执行人马XX与被执行人坚XX欠款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14500元,诉讼费160元,执行费120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坚XX分阶段付给申请执行人马XX14500元,剩余利息、诉讼费申请人自愿放弃,并交纳执行费120。现已全部履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院(2010)富民初字第75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应麟审判员 孙宏泉审判员 张顺荣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朝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