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礼执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芮增尚申请执行刘二伟交通事故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芮增尚,刘二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礼执字第00034号申请执行人芮增尚,男,1983年2月5日生,汉族,农民。被申请执行人刘二伟,男,1983年2月15日生,汉族,农民。芮增尚诉刘二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咸民终字第012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芮增尚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刘二伟支付其诉讼费2618元。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在银行及相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刘二伟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提供被申请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咸民终字第012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步超审判员 崔存文审判员 邓国阁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广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