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崔世华与被上诉人侯护民、原审被告侯相龙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崔世华;侯护民;侯相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8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崔世华,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护民,农民。委托代理人郭大社。原审被告侯相龙。上诉人崔世华与被上诉人侯护民、原审被告侯相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永年县人民法院(2010)永民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永年县人民法院(2010)永民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永年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增民审判员 陈建英审判员 冯 雪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常新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