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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崔世华与被上诉人侯护民、原审被告侯相龙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崔世华;侯护民;侯相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8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崔世华,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护民,农民。委托代理人郭大社。原审被告侯相龙。上诉人崔世华与被上诉人侯护民、原审被告侯相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永年县人民法院(2010)永民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永年县人民法院(2010)永民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永年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增民审判员  陈建英审判员  冯 雪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常新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