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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港民初字第052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田云与张秀珍、李建波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港民初字第0524号原告田某。委托代理人王国柱。被告张某。被告李某。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张某、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3年7月28日以“被告名书写错误”为由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申请撤诉不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田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司荣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金 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