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驿民初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冯国典与刘付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国典,刘付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驿民初字第649号原告冯国典,男,1952年7月17日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刘付山,男,48岁,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国典与被告刘付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国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冯国典负担。审 判 长 王 磊审 判 员 高世一人民陪审员 胡留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曾 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