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天执民字第157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顺委与裴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顺委,裴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台天执民字第1579号申请执行人王顺委。被执行人裴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台州天台法院(2013)台天商初字第122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裴锋支付担保款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40元、执行费2900元。但被执行人裴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裴锋银行存款人民币2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王卫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钱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