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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执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吴士强与山东鑫联化工有限公司、朱风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士强,山东鑫联化工有限公司,朱风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聊执字第121-1号申请执行人:吴士强,市民。被执行人:山东鑫联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梁水镇北一公里处路西。法定代表人:朱风彩,总经理。被执行人:朱风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聊民一初字第5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6月26日,以(2013)聊执字第121号执行裁定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朱风彩以妻子××的名义购买的别墅一栋,并进行了价值评估。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朱风彩以妻子高春风的名义购买的位于聊城市经济开发区××号别墅一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洪江执行员  周怀成执行员  刘振全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