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0729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高福瑞与杨瑞山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福瑞,杨瑞山,杨德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7295号原告高福瑞,男,1949年2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庆,涿州市松林店镇精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瑞山,男,43岁。被告杨德清,男,7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福瑞诉被告杨瑞山、杨德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福瑞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瑞山、杨德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福瑞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国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