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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0729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高福瑞与杨瑞山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福瑞,杨瑞山,杨德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7295号原告高福瑞,男,1949年2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庆,涿州市松林店镇精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瑞山,男,43岁。被告杨德清,男,7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福瑞诉被告杨瑞山、杨德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福瑞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瑞山、杨德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福瑞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国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