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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阳刑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唐闻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闻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江阳刑初字第256号公诉机关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闻,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四川省泸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矿山管理站原副站长,户籍地址泸州市龙马潭区,现住四川省泸州市泸县。因本案于2013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县看守所。辩护人龙廷超,重庆兴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刘春玉,四川京泸律师事务所律师。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泸江检刑诉(2013)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闻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汪晓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闻及其辩护人龙廷超、刘春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闻从2006年3月起至今在泸县安监局矿山管理站工作,2011年担任泸县安监局矿山管理站副站长,负责采煤、掘进管理及工艺改革工作。2013年3月14日,泸县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组(被告人唐闻为验收组成员)在对泸县福集镇桃子沟煤矿验收中发现21处安全隐患,不符合复工条件,责令桃子沟煤矿继续整改。2013年3月22日,验收组对桃子沟煤矿第二次验收,在前次检查出的安全隐患未完全整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被告人唐闻签字同意其恢复生产。被告人唐闻作为矿山管理站副站长,负责全县煤矿的密闭区域管理,在上述两次检查中和4月24日的安全检查中,均未组织人员按照规定对桃子沟煤矿的密闭区域进行实地检查,以致未及时发现泸县桃子沟煤矿非法开采“3111”工作面。该工作面于2013年3月21日起非法生产,2013年5月11日14时15分,“3111”工作面发生瓦斯爆炸,造成28人死亡、1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449万元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闻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巡查监管职责,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发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而诉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唐闻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二次作为煤矿复产验收组成员参加验收桃子沟煤矿验收的事实无异议。但对部分犯罪事实提出如下辩解意见:其分管的煤矿密闭工作做到了有安排、有检查、有资料存档;4月24日的安全检查,自己到达煤矿以后因为身体突发疾病没有参加检查,但是当天的检查情况有书面记录,并且安排了驻矿煤监员何琦于次日重新检查。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唐闻在2013年春节后泸县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中,没有及时、严谨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被告人唐闻罪行较轻;2、本案矿难发生的原因是多因一果。矿主非法开采是造成煤矿瓦斯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唐闻的监管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3、被告人唐闻到泸县人民检察院的过程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自首,系初犯,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事故发生以后积极参与救援且家庭特别困难;4、被告人唐闻对密闭区域管理与桃子沟煤矿“3111”工作面发生瓦斯爆炸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5、被告人唐闻的执法证已经过期,是无效的执法行为。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唐闻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庭审中,辩护人出示了唐闻的执法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唐闻工作表现情况、先进个人的表彰决定、泸县安监局矿山站入井考勤表、唐闻制作的示意图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闻系泸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矿山管理站副站长,负有对泸县所辖煤矿的采煤、掘进管理及工艺改革工作职责,其中包括密闭区域的管理。被告人唐闻在日常工作中,没有认真履行其工作职责,没有对泸县桃子沟煤矿的密闭区域进行实地检查,更未到该煤矿“3111”工作面核实密闭情况,以致未发现桃子沟煤矿非法开采“3111”工作面。2013年2月25日,泸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出台了《泸县2013年煤矿复工复产工作方案》,成立了两个煤矿复产验收组,要求对辖区内的煤矿在春节后的复工复产进行验收,防止煤矿带病复工复产。其中,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组一小组组长为泸县安监局副局长周某某(另案处理),唐闻为该组成员之一。2013年3月14日,周某某带领泸县安监局、监察局、经信局、发展改革局、国土局、公安局、福集镇安办等相关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复工复产验收检查组进行检查验收,被告人唐闻参加了此次检查验收。检查验收过程中,共发现不符合恢复生产的安全隐患21条,检查组要求桃子沟煤矿进行整改。由于验收组此次检查未按照《泸县2013年煤矿复工复产工作方案》的要求,对井下场所全面检查,因而没有发现桃子沟煤矿已准备开采的“3111”工作面。3月21日,桃子沟煤矿“3111”工作面开始组织生产。2013年3月22日,验收组在桃子沟煤矿整改后,再次进行复查验收,被告人唐闻作为验收组成员参加验收,但验收组仍未按要求对井下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只针对第一次查出的21条安全隐患进行复查,且在安全隐患没有全部整改完成的情况下,被告人唐闻等人即在验收表签字符合复产条件同意桃子沟煤矿恢复试生产。2013年3月25日,泸县安监局通知桃子沟煤矿恢复生产。5月11日,泸县桃子沟煤矿“3111”采煤工作面发生瓦斯爆炸,致28人死亡、18人受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449万元。另查明,2013年5月11日,办案机关掌握了被告人唐闻渎职犯罪的线索,于2013年5月15日对其立案侦查。5月16日,办案机关通知唐闻到案接受调查。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指定管辖决定书、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来源及立案侦查的时间。2、拘留证、逮捕证,证实被告人唐闻在本案中被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及时间。3、户籍证明,证明唐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4、泸县矿山管理站组织机构代码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证实被告人唐闻系泸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矿山管理站副站长。5、被告人唐闻的供述及证人罗江富、何琦的证言证明:复工复产验收组没有到发生事故的工作面检查,本来应该所有隐患都整改完毕才符合复产条件。如果检查严格,就能够发现非法开采的问题。验收上没有严格把关,煤矿才能复工复产。6.证人谢某某、胡某某、张某某、罗某、王某某的证言证明:验收检查组的人没有对煤矿全面检查,也没有到“3111”工作面去检查。2013年3月21日,“3111”工作面开始非法采煤。安监部门的人没有对整个煤矿检查密闭。7、泸州市泸县桃子沟煤矿“5.11”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技术报告、“5.11”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表、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泸州市泸县桃子沟煤矿“5.11”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组的通知、尸体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2013年5月11日,泸县桃子沟煤矿“3111”采煤工作面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致28人死亡、18人受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449万元。8、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川南监察分局《2013年煤矿节后复工复产条件和程序指导意见》、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泸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泸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泸县矿山管理站人员岗位调整方案》、《泸县矿山管理站部分人员职责分工调整方案》、《泸县矿山管理站工作职责》、泸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2013年春节后煤矿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泸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做好2013年春节后煤矿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泸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2013年煤矿复工复产工作方案》、《2013年泸县煤矿春节后复工复产时间登记表》、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泸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3年全县煤矿安全生产要点》、泸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川南煤监分局等部门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通知》、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四川省2013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泸县人民政府安委会《泸县2013年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泸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四川省煤监局关于进一步抓好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证明省、市、县对煤矿安全生产和春节后复工复产验收的要求以及被告人唐闻系泸县矿山管理站副站长负有密闭区域管理的工作职责,也是复工复产验收一小组的成员。9、《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现场检查记录》,证明被告人唐闻等人于2013年3月14日对泸县桃子沟煤矿检查出21条安全隐患,要求煤矿继续整改隐患,矿井未取得书面复工复产通知前不得擅自组建施工,严禁非法组织生产。10、泸县桃子沟煤矿《关于复工验收查出安全隐患的整改方案》及《关于整改隐患急需用爆破材料的申请》、泸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泸县桃子沟煤矿延期隐患整改的批复》,证明桃子沟煤矿被查出21条安全隐患后的整改方案及泸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意延期隐患整改。11、《整改复查意见书》、《泸县煤矿复工复产检查验收表》、《2013年泸县煤矿春节复工复产验收审批表》,泸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恢复生产通知书》,证明罗某某、张某某、何某、唐闻于2013年3月22日对桃子沟煤矿针对第一次查出的21条安全隐患进行复查后,提出还有3条安全隐患未完全整改完毕,被告人唐闻等8人于2013年3月22日签字同意泸县桃子沟煤矿恢复试生产。12、被告人唐闻的归案说明,证明唐闻自首不能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唐闻作为泸县矿山管理站副站长、泸县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组成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检查监管职责,在煤矿复工复产检查验收中没有对煤矿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整改完毕即同意试生产,致使泸县桃子沟煤矿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8人死亡,1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449万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闻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唐闻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初犯,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及被告人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及在案证据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犯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犯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闻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唐闻的刑期自2013年5月17日起至2019年5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贺晓华审 判 员  徐翻翻人民陪审员  罗一龙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华附本案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犯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