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民终字第109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李士忠、朱秀凤与陈洪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士忠,朱秀凤,陈洪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10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士忠。委托代理人范臻。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秀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洪江。上诉人李士忠、朱秀凤因与被上诉人陈洪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2)崇港民初第0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李士忠、朱秀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士忠、朱秀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950元,减半收取5475元,由李士忠、朱秀凤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倪红晏代理审判员 季建波代理审判员 曹 璐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顾萌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