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磁民初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杨某某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喜顺,杨俊峰,马海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磁民初字第870号原告段喜顺,男,196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磁县磁州镇乐善街太平小街13号,农民,住磁县。委托代理人张智,磁县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薛占秀,磁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俊峰,男,1967年1月5日出生,汉族,磁县人,农民,住磁县。委托代理人王春和,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马海斌(宾),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磁县磁州镇乐善街建设东路18号,农民,住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喜顺与被告杨俊峰、第三人马海斌为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喜顺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段喜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喜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3元,减半交纳507元,由原告段喜顺负担。审 判 长 苏 旗代理审判员 杨 晓人民陪审员 张 策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红强 微信公众号“”